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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公告劃設「屏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5年7月1日起實施柴油車輛與機具管制,敬請配合辦理

經濟部屏東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函轉屏東縣政府最新公告,為提升本縣空氣品質並維護民眾健康,屏東縣政府已正式劃設「屏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相關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將於 11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由於本園區周邊鄰近醫療院所與學校等敏感受體區域,為落實環保規範,敬請園區內各會員廠商及早因應,並務必轉知所屬車輛或合作之物流運輸、施工單位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管制規範與重點摘要】
  • 管制生效日期:115 年 7 月 1 日起。
  • 管制範圍:依經濟部屏東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公告之屏東產業園區全區範圍(惟不包含台 1 線和生路)。
  • 管制對象與限制:自生效日起,出廠滿 5 年以上之柴油大貨車、小貨車及柴油施工機具,全時段禁止進入管制範圍
豁免放行條件】 若管制對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則不在此限(可進入園區):
  1. 柴油大/小貨車:具備稽查日(含)前 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持有 有效期限內之自主管理標章
  2. 柴油施工機具:持有 有效期限內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3. 遇自然、人為重大災害或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經屏東縣政府公告實施緊急管制疏導者(緊急情況解除後即恢復管制)。
【違規罰則說明】 違反本區管制措施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及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裁罰:
  • 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處新臺幣 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罰鍰。
  • 汽車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如施工機具等):處新臺幣 5,000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
  • 未依規定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詳細之縣府原公告、管制實施總說明及管制範圍地圖,請參閱下方附件檔案。
【附件】經濟部屏東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函文暨屏東縣政府公告暨屏東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圖與總說明